本报讯【全媒体记者闵佳 通讯员苏益】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因自身不便而借用他人名义向银行贷款的情况。那么,当贷款无法按期偿还时,还款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呢?
谷城县居民郑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郑某因征信问题无法向银行申请贷款,遂找王某帮忙。王某一开始并不同意,郑某为打消王某顾虑,便向王某出具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上承诺借款由郑某清偿,还款义务均与王某无关。王某同意了以自己名义向银行贷款15万元,并将其交给郑某使用。借款期间,王某按合同约定按期偿付了数期贷款本息后,突然开始出现逾期。银行多次催收,王某一直未按要求偿付本息。银行遂将王某诉至谷城县法院,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
该院经审理认为,商业银行作为债权人,仅需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名义借款人主张权利,而无须审查资金的最终流向。借款时王某未向银行披露实际借款人系郑某,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案涉借款合同不能直接约束实际借款人。在审理过程中,王某虽向银行披露其代为借款的情况,但银行仍选择向王某主张债权。又因王某和郑某存在书面的委托关系,名义借款人王某在履行还款义务后,银行可要求实际借款人郑某补偿代偿款项。
最终,谷城县法院判决由名义借款人王某承担还款责任,同时王某可以依法向实际借款人郑某追偿,以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