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赵亚丽 通讯员吕莉雪】近日,襄阳仲裁委员会审结一起因“共享展示房”装修引发的合同纠纷。消费者王某(化姓)按合同约定支付70000元定制款后,装修公司却以“按实际用料结算”为由要求额外加价。仲裁庭经审理,最终裁定装修公司违约,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今年4月,王某通过A公司发布的网络广告了解到“共享展厅”合作项目。广告中承诺为“共享展示房”提供“全屋一站配齐”服务,涵盖墙面、吊顶、地板、卫浴等。同年5月,王某与A公司签订《预留协议》,并支付定金10000元。随后,双方正式签订《定制材料购销合同》,约定展示房定制产品金额为70000元,王某依约支付了剩余款项60000元。
合同签订后,A公司完成了房屋勘测和效果图设计。然而在后续履行过程中,A公司要求王某按实际用料结算,并支付远超70000元的款项,否则不予下单生产定制产品。王某认为合同已明确约定70000元为定制产品总价,拒绝额外支付,导致合同履行陷入僵局。王某遂提请仲裁,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合同价款的理解上。王某认为合同条款清晰写明70000元为所有货款,后期不产生任何费用,应视为固定“全包”总价。A公司则辩称合同约定最终根据实际用料结算,70000元仅是前期款,并主张从行业惯例判断,70000元无法完成王某所选的整屋高端装修项目,据实结算才符合合同本意和交易习惯。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定制材料购销合同》及《定制材料确认单》等文件均合法有效。虽然A公司称合同中有“最终根据实际用料结算”条款且为行业惯例,但合同明确写明展示房定制产品金额为70000元,《定制材料确认单》也确认了付款流程,约定款项补齐后下单生产,且王某已依约全额支付70000元。仲裁庭认为,A公司以行业惯例和常理推断主张合同总价可变,缺乏充分依据。在合同约定明确且王某已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A公司单方面要求加价并拒绝履约,已构成违约。
最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仲裁庭裁决支持王某的仲裁请求,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交付全部定制产品,将案涉房屋按约定标准改造为展示房,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A公司不按期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义务,王某有权直接向相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尤其是涉及价款、支付方式、服务范围等核心条款,必须白纸黑字表述精准,避免使用可能产生歧义的词语。对于“一口价”“全包”等关键承诺,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界定,并注明是否包含所有可能产生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