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闵佳 通讯员方小雨 柯康丽】近日,谷城县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因房东未告知房屋内曾发生的特殊情况,租客要求解约退费遭拒后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撤销租赁合同,房东应返还相关费用。
2024年8月,老张为刚参加工作的儿子小张租房居住,与房东老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用途为居住。老张向老王支付房屋押金及一年房租共计10600元。在拿到房屋钥匙后,老张从邻居处得知,该房屋内曾有老人去世,且遗体数日后方被发现。老张认为该情况影响居住意愿,若提前知晓不会租赁,遂要求退租退费,但老王以“房屋无质量瑕疵”为由拒绝。双方协商无果,老张将老王诉至谷城县法院。
谷城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房东是否负有相关情况的告知义务。经查,老王父亲在该房屋内去世后,遗体并未被第一时间发现,直至因异味扩散引来邻居报警方才被察觉,且死亡原因无明确记录。该情形与老人正常自然死亡或病逝不同,属于公众普遍难以接受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院指出,告知义务源于诚信原则、交易习惯及公序良俗。老王在出租房屋时未主动披露上述情况,且以正常市价出租,该行为属于故意隐瞒,是一种欺骗行为。因此,谷城县法院支持老张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老王应限期向老张返还租金9600元及押金1000元。一审判决后,老王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