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闵佳 通讯员丁姣】“没想到行政机关能主动纠错,我们切实感受到了司法温度!”近日,辽宁某农业公司负责人在向宜城市法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时感慨道。这起20万元行政处罚案件的实质化解,是宜城市法院推行“涉诉行政行为自评自纠机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体现。
此前,宜城市某行政机关在一次农资市场检查中发现,该农业公司生产的有机肥产品,其包装及宣传彩页上标注的适用范围与《肥料登记证》内容不符,且所使用的“辽宁名牌产品”等荣誉标识已过期。行政机关据此认定其构成虚假宣传,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司方面认为处罚过重,遂向宜城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城市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即启动了涉诉行政行为自评自纠机制,向涉案行政机关送达了自查表,要求其从执法主体、程序、事实证据等五个方面进行自查。行政机关在初步自查后,仍认为处罚无误。对此,案件承办法官慎查阅卷宗,将“罚款数额是否过高”锁定为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为精准厘清问题,宜城市法院迅速组织召开专业法官联席会议,系统梳理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法规及类案裁判标准。经核查全案资料,合议庭认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时,未能充分考虑该企业属首次违法、事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完成整改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原罚款决定明显不当。
基于此,法院向该行政机关正式发出《行政案件败诉风险预警告知书》,并附上相关法律依据及典型案例,建议其主动启动内部纠错程序。该文书同时抄送至宜城市司法局,以强化监督协同。行政机关收到预警后高度重视,经内部评议,确认原处罚决定确未综合考量相关减轻情节,遂决定主动撤销原处罚,并基于事实重新依法作出认定。最终,企业自愿撤回了起诉。
2025年以来,宜城市法院将败诉风险预警机制深度融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通过司法提前介入和精准风险提示,有效推动行政机关从被动“等着判”向主动“自觉改”转变。这一机制不仅将行政争议化解在早、化解在小,显著降低了企业维权成本和司法消耗,更有力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的提升,切实保障了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