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闵佳 通讯员罗勇】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与检察院的协同合作对于妥善化解纠纷、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近日,谷城县某卫浴店与唐某因货款支付问题引发的纠纷,在谷城县法院与谷城县检察院的共同努力下得以圆满解决,充分展现了司法机关协同合作的积极成效。
谷城县某卫浴店与唐某经协商自愿签订了“卫浴销售订货单”。合同中载明了唐某所购商品的名称、数量、型号、规格,合同总金额为21000元,唐某已付1万元。合同约定:如果已付金额小于合同总金额的30%,则以已付金额作为交易定金;如果已付金额大于或等于合同总金额的30%,则以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定金,货款余额应由买方在出货之前付清。唐某在订货单上签名后,某卫浴店按照订货单的要求,将唐某所订购的商品安装在其家中,唐某随后居住并使用。然而,某卫浴店要求唐某支付剩余货款时,唐某却拒不支付。无奈之下,某卫浴店向谷城县法院提起诉讼。谷城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某卫浴店货款11000元。
然而,判决生效后,唐某仍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某卫浴店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唐某以某卫浴店未按照其要求安装商品、安装效果未达到其要求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并向谷城县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谷城县检察院受理后,依法派员监督案件的办理工作,谷城县法院也主动邀请谷城县检察院派员参与并监督调解工作。
谷城县法院执行人员与检察官一起向双方当事人释法答疑,指出订货单上未明确约定产品的具体品牌,且产品质量需要由销售方举证,双方都存在举证不能的情形。因此,他们建议双方协商处理。经过法院执行人员与检察官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某卫浴店同意放弃1000元货款,唐某当场支付1万元,并撤回再审申请和检察监督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