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闵佳 通讯员柯康丽】经济交往日趋频繁,资金往来形式多样,资金性质认定常成为纠纷的焦点。近日,谷城县法院城关法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该案中,原告、被告围绕5万元款项究竟是借款还是投资各执一词。
2019年,詹某(化姓)承接某建筑项目部分工程,李某(化姓)任发包方项目负责人。李某发微信告知詹某,先汇5万元确保项目按时开工,待项目回款后由詹某返还。詹某未回复消息,却提供了银行卡号。随后,李某将5万元转入詹某账户。
项目施工期间,詹某向李某发微信:“款抓紧催一下,还要还你的。”项目款项结清后,李某要求詹某还款,詹某以无借款合意、项目亏损为由,称5万元是投资款不应返还。李某遂诉至谷城县法院,要求詹某偿还5万元借款及利息。
谷城县法院城关法庭审理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判定5万元款项的性质。投资与借款同属经济行为,但在目的、运用等方面存在本质差异。投资强调共同出资、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益;借款合同则是到期还本付息,即“固定回报,不担风险”。从双方真实意思来看,李某打款为保障项目进度,要求詹某回款后归还。詹某虽未文字回应,但有提供银行卡号的默示行为,表明其同意要约。该意思体现了款项的垫资性质,对金额、使用期限有约定,未涉及风险承担约定,应认定为借款合意。詹某微信内容也印证双方借款合意。
从参与方式来看,詹某独自完成项目业务,不存在与李某共同经营的行为,不符合投资特征。双方具备借款合意且完成款项交付,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李某垫资时明确要求项目回款后归还,此为还款期限约定。詹某工程款已结清,满足“回款”条件,借款期限届满,应返还5万元。最终,谷城县法院城关法庭判决詹某偿还5万元借款及利息。
主审法官万锐锋指出,借款与投资的本质区别在于风险约定。投资是“共担风险、共享利益”,借款是“固定回报,不担风险”。经济交往中,当事人因关系密切,常忽视风险负担和资金性质沟通,易引发纠纷。他提醒,在经济活动中,明确资金性质、留存沟通证据至关重要,无论借款还是投资,都应通过书面合同固定权利义务,避免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