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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河口市法院:

一案厘清企业“三角债”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闵佳 通讯员张皓白】在商业往来中,“三角债”问题常让各方陷入困境。近日,老河口市法院成功审结一起涉及企业“三角债”的案件,厘清了海洋老河口分公司(化名)、飞翔公司(化名)和岩石公司(化名)之间复杂的债务关系。由于款项支付环节产生了纠纷,岩石公司索要劳务费无果后将相关方告上法庭。且看老河口市法院如何抽丝剥茧化解难题。

2021年3月,海洋老河口分公司向飞翔公司采购砂石,约定费用为13元/吨。随后,飞翔公司将砂石开采任务交给岩石公司。

2021年3月25日至27日,岩石公司在老河口苏家河附近开采、运输砂石20船,总计1.6万吨,总劳务费达21万元。开采结束后,海洋老河口分公司使用岩石公司的一辆货车,将砂石从苏家河运往粉筛厂。

此后,岩石公司向飞翔公司讨要劳务费,飞翔公司称三方曾口头约定,待业务结束,海洋老河口分公司支付销售款后,其再支付岩石公司开采费。因三方未就砂石用量达成一致,飞翔公司未收到海洋老河口分公司的销售款,所以未支付岩石公司的开采费。

2023年5月,海洋老河口分公司注销。岩石公司索要劳务费未果,遂将飞翔公司及海洋公司诉至法院。分公司注销后,岩石公司与飞翔公司、海洋公司三方存在何种法律关系?岩石公司该向谁追讨款项?

老河口市法院审理认为,飞翔公司将苏家河区域砂石开采劳务作业交给岩石公司,由飞翔公司向岩石公司支付开采费,二者形成劳务关系。飞翔公司将岩石公司开采的砂石销售给海洋老河口分公司,海洋老河口分公司向飞翔公司支付货款,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鉴于海洋老河口分公司已注销,海洋公司需承担该分公司的民事责任。

因飞翔公司与岩石公司存在劳务关系,且岩石公司已完成砂石开采作业。即便海洋公司未向飞翔公司支付货款,飞翔公司也应通过合法途径追讨,而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岩石公司劳务费。最终,法院判决飞翔公司支付岩石公司劳务费用19.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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