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记者赵亚丽 通讯员张莉
当今社会中,一些人存在“同居不领证”的情况。那么,同居期间产生的经济财产纠纷应如何处理?分手后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转账钱款是否可以支持?
家住襄城区的王女士与李先生于2019年相识后恋爱,随后双方未领取结婚证便开始同居。2023年3月,两人因矛盾分手。同居期间,双方通过微信账户频繁转账。经核算,李先生转给王女士的实际金额为11万余元,王女士则通过微信支付两人同居期间的消费支出达15万余元。
分手后,李先生认为其转给王女士的11万元是用于结婚的婚约财产,请求法院判令王女士返还。王女士则主张,该款项用于双方同居期间的生活费用,且早已超支,李先生的诉求不能成立。
庭审过程中,法院围绕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了分析。关于同居期间的转账是否为婚约财产,法院认为,所谓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婚约财产是按照传统习俗和习惯,在订立婚约时一次性给付的大额金钱或大宗财物,该钱款或财物也称为“彩礼”。作为结婚之用的彩礼在给付时应认定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在双方登记结婚的目的无法实现、其赠与的条件未成立且赠与的钱款、财物数额较大的情况下,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但在本案中,李先生与王女士账户往来近四年,李先生转账多达315笔,最小一笔仅5元,且王女士也有2万余元的转账。这种转账模式不符合婚约财产“彩礼”的性质。此外,王女士支付的餐饮费、燃气费等共同生活费用达15万余元,足以证明李先生的转款属于同居生活消费性费用以及恋爱期间增进感情的赠与,不应认定为彩礼,无需返还。
李先生认为转付给王女士的款项是为结婚存放,庭审中又主张按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析产,要求王女士返还款项。法院认为,同居关系析产是对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现有财产进行分割。本案中,王女士的消费支出已超出李先生转付金额,双方并无共有财产可供分割。李先生虽称王女士承担的生活消费由自己支付,但未能提供证据,且双方未就生活费用负担进行约定,因此李先生以同居关系析产要求返还款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李先生支付款项系维持恋爱同居关系的一般性赠与。在赠与财产已交付且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下,李先生主张返还款项,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非婚同居财产权益保护与夫妻财产权益保护存在差异。婚姻关系强调分享、义务与责任,法律多以强制性规范调整夫妻财产关系。而非婚同居更尊重个体化需求,在财产权益保护上尊重意思自治。成年人在恋爱期间应明白婚姻的意义,具备风险防范和后果预知能力。恋爱同居期间的资金往来和费用支出,除法律规定或有明确约定外,应视为自愿付出或赠与。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