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赵亚丽 通讯员黄耀晗】出租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特定房屋及场地,承租人使用期间认为实际面积少于合同约定面积,并以此为由主张拒付或减少租金,是否可以支持?近日,记者从樊城区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8年,我市甲商贸公司将一处楼房及其院内场地出租给乙汽车公司,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6年。乙汽车公司如约交纳租金三年后,未再向甲商贸公司支付租金,于是,甲商贸公司将乙汽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租金。
乙汽车公司认为,承租的楼房及院内场地面积少于合同约定面积,甲商贸公司违约在先,租金应予以减少。
甲商贸公司则称,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出租范围为该楼房及其院内场地,并未违约。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范围系“楼房及院内场地(面积约10亩)”,双方并非按面积划分租赁范围,而是针对特定房屋及场地。庭审中查明,商贸公司如约交付了楼房及院内场地,交付的租赁场地范围与《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范围一致。且汽车公司签订合同时知晓承租范围,合同中面积约定仅为估算,租金也并非按每亩价格确定。法院认为,汽车公司以实际面积小于约定租赁面积为由要求减付租金,违背诚信原则,对其辩解不予采信,判定汽车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数额支付剩余租金。
法官表示,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合同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实践中租金计算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以特定房屋约定租赁范围,并约定固定的租金数额;二是以面积约定租赁范围,按照面积和每平方米单价计算租金数额,常见于开放式商铺。对于前者,房屋或场地是特定的,也是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均认可的范围,房租是固定的,出租人也如约交付了案涉房屋,应视为出租人已履行了义务,本案符合该情形。但对于后者,面积大小直接影响租金数额。本案情形系双方明确约定了特定房屋及场地,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承租人也明确知道是某楼房及院内场地,此时承租人在使用该楼房及场地三年后才提出实际面积与约定面积不一致,要求减少租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