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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知假买假”者要求“假一赔十”,法院会怎么判?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闵佳 通讯员苏益】职业打假人从事“知假买假”索赔活动,其购买产品并非出于生活消费所需,收货后要求商家“退一赔十”——对于这种惩罚性赔偿主张,是否会得到法律支持呢?近期,谷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知假买假”索赔案件。

2024年6月,原告罗某在小红书上刷到被告胡某在分享减脂糖果食用效果,遂主动添加胡某微信咨询。后罗某分两次购买了三盒糖果(共45颗),食用后出现不适,于是查看该商品包装,发现该产品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等,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胡某“退一赔十”。

谷城法院经审理认为,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不同主体要求惩罚性赔偿问题作了分类规定:对于普通消费者,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而对于“职业打假人”,只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对于其刻意连续购买后的索赔则不予支持。

罗某先后两次购买案涉商品,其首次购买的一盒产品,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对该部分商品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应予支持。由于罗某购买的案涉商品无法识别二维码,罗某在第一次收到该商品后,就应知晓服用该产品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此外,罗某在2023年至2024年多次购买相同或类似的减肥食品,购买后在省内多地法院提起多次诉讼。而从罗某对开箱视频、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公证可以看出,其对相关减肥产品的安全标准具有较高的认知能力,不存在被“误导消费的情形”,其再次购买同类商品理应持有审慎态度,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因此,罗某的加购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活消费所需,对其后加购的两盒食品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谷城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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