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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溉时节,变压器惨遭偷“芯”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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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媒体记者赵亚丽 通讯员廉凯 吕秀秀

今年10月,秋播农忙时节,襄州区检察院检察官来到古驿镇,查看受损变压器修复情况,结合该院办理的破坏电力设备案向村民以案释法,叮嘱大家做好电力设备防护。

此前,经襄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蔡某某(化姓)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马某某(化姓)有期徒刑四个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周某某(化姓)有期徒刑十个月。

农用变压器被盗

短短半年间,襄州区古驿镇、伙牌镇等乡镇农田旁的变压器频繁被破坏。看着受损的变压器,村民们怨声载道,庄稼急需浇水,没了变压器,灌溉成了大难题。

经查,作案者是有盗窃前科的蔡某某和马某某,二人是多年好友。2021年6月,二人因在工地盗窃钢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满释放后,蔡某某觉得正经工作挣钱太慢,再次萌生盗窃念头。2024年4月,他联系马某某,称跑网约车时发现乡下农田边有不少无人看管的变压器,里面的铜线能卖高价,二人一拍即合。约定由蔡某某负责开车、踩点和销赃,马某某负责拆卸变压器窃取线圈,凌晨卖给经营废品回收业务的周某某。

2024年4月至5月,二人多次作案得手。之后,马某某外出打工“避风头”,蔡某某继续跑网约车。当年12月马某某回襄阳过年,二人再度联手,于24日至27日连续盗窃3台变压器线圈。27日晚,二人带着窃得的铜制线圈找周某某销赃时,被蹲守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深挖线索追到底

今年1月,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讯问中,蔡某某和马某某对2024年12月盗窃3台变压器线圈的事实供认不讳,但提及同年4、5月的犯罪情节时言辞闪烁。

检察官在审查案卷材料过程中,发现蔡某某与周某某在公安机关认定的作案时间段(去年4月至5月)内,凌晨时段通话记录达8次,高度怀疑二人尚涉嫌其他未被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再次提审时,周某某承认该时段收过不止3台变压器线圈,而蔡某某、马某某拒不交代。检察官立即建议公安机关查询二人活动区域同期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据此展开排查,果然发现了其他乡镇的变压器失窃线索,并将相关报案材料移送至检察机关。

检察官还注意到,二人盗窃时间集中在4、5月和12月,正值小麦孕穗期和越冬期,用水需求大。其破坏变压器的行为是否影响农业生产、是否构成量刑更重的破坏电力设备罪?襄州区检察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二人的同时,向公安机关制发继续取证提纲,要求围绕报案记录查明盗窃事实,并核实是否危害公共财产安全。

释法说理促认罪

今年3月,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在逮捕事实基础上,新增5起蔡某某、马某某共同盗窃变压器线圈及1起蔡某某单独盗窃的事实,还补充了村委会工作人员证言及书面材料,证实其行为对农业生产的影响。

但蔡某某、马某某仍心存侥幸,辩称:“不知道变压器是用于灌溉浇水的,只是想偷线圈。”为准确认定犯罪性质,检察官前往各乡镇变压器失窃地点查看,发现变压器紧挨泵房,结合二人务农经历,判断其应当认识到破坏泵房旁的变压器会影响农业生产。同时,检察官就2024年农业生产气候和灌溉时间等问题询问村委会工作人员,进一步明确蔡某某、马某某的行为致使不特定人财产安全受影响的事实。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你们的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择一重罪,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经检察官释法说理,蔡某某、马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案件宣判后,为增强村民防范意识,检察官深入案涉村组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建议各村对偏僻区域电力设备定期巡查、加装监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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