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闵佳 通讯员吴婧雯】当前,由于通过网络平台转账的行为已经非常普遍,许多债权人没有拿到实体欠条,只有欠条照片。欠条照片能否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保康县法院歇马法庭近日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期间,叶某在余某处购买了铝合金窗户及晾衣架等,未付清货款。叶某还应向余某支付4830元货款,但因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叶某便手写一份欠条,承诺在2023年9月12日前付清货款,然后将欠条和公民身份证的照片通过微信发送给余某。
后来,叶某没有按时还款。余某无奈之下只得提起诉讼。
保康县法院歇马法庭法官胡俊峰依法审理此案后认为,本案中余某虽然没有实体欠条,但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完整反映双方从协商到实际购买商品及结算的过程,叶某发送的欠条及身份证照片属于电子数据,经核对原始载体手机可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且叶某拖欠4830元货款的事实。最终,胡俊峰依法判令叶某立即偿还欠款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胡俊峰介绍:“在民事诉讼中,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时必须提供原始载体,而且要保证原始载体上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同时应当证明对方当事人是该微信号的使用者,否则,即便证据再充分,也可能因为形式不合规而不被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