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芦珊 通讯员朱森林】近日,市民李女士向襄阳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法律咨询窗口反映,自己丈夫与他人合伙做生意,因资金周转问题未及时给供货商付款,随即其丈夫及合伙人给供货商出具了欠条。后因一直拖欠供货商款项,李女士、李女士的丈夫及合伙人均被起诉到法院,李女士表示自己很冤枉。
李女士称,自己与丈夫已经结婚十几年。2020年起,丈夫与朋友合伙做生意,其间除正常给李女士分担家庭日常开支外,并没有向李女士进行过额外转账。除此之外,因李女士丈夫需要资金周转,李女士自己还向朋友借款用于帮助丈夫。但是其丈夫向供货商出具欠条一事李女士并不知情,也并未在欠条上签字。
然而,供货商却一纸诉状将李女士也列为共同被告诉至法庭,其间还向法院申请冻结了李女士的银行账户。李女士表示自己并未参与其丈夫的生意,其丈夫所有的对外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目前,法院通知李女士按期开庭,李女士咨询应当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的石成慧律师表示,类似李女士这样因丈夫做生意需要对外借款被债权人列为共同被告起诉的情况并不鲜见,但是被列为被告并不意味着必然承担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应当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或是事后追认,又或是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但是实际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所产生的债务。涉及经营纠纷时,也应当明确如该债务适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所产生,也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石律师认为,本案中李女士并未参与其丈夫与他人的合伙经营,该款项也是因其丈夫与合伙人所产生的债务,最终形成的借贷关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因其丈夫收入与借款、家庭开支均有关联,李女士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不受影响,应当列举双方资金往来、资金管理等相关证据,向法庭证明自己对于该借款并不知情,该款项也并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司法实践中,因夫妻一方生意需要对外借款的情形十分常见,法院判断此类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通常会综合债务金额、夫妻经济状况、借款产生原因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判定。因此,建议夫妻双方均应做好财产管理,区分日常生活开销与经营所需,对于公司经营者或是个体工商户应当保证账户独立,避免因财产混同而影响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