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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鹿茸芝遇纠纷 法庭调解促和谐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闵佳 通讯员徐升】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近年来,随着投资方式的日益多样化,各种网络平台充斥着大量涉及种植、养殖回收合同关系的广告。然而,种植业和养殖业本身自带风险,容易引发纠纷。近日,谷城县法院石花法庭成功调处了一起因种植、回收鹿茸芝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詹宏伟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依法维护了农户的合法权益。

2024年,唐某通过某市兴旺养殖场(以下简称养殖场)的宣传了解到,该养殖场推出了种植鹿茸芝的项目,声称可以免费为客户提供技术支持,保证菌包出菌率高达98%。如果达不到这一标准,养殖场将免费更换菌包,且鹿茸芝的回收价格为600元/公斤。

基于此,唐某于2024年5月1日与该养殖场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唐某交纳10000元,养殖场向唐某提供菌种、技术、服务及管理支持,并提供菌种包600个,出菌后按600元/公斤的标准收购唐某所种植的鹿茸芝。

合同签订后,唐某按照养殖场技术指导员的要求,修建了种植专用厂房,用于控制室内的温度和湿度,并聘请了专人看护。唐某本人也多次前往厂房观察鹿茸芝的出菌情况,一切操作均按照养殖场的安排进行。然而,出菌结果却不尽如人意。截至2024年年底,唐某发现出菌率仅有50%,且养殖场提供的部分菌包并非合同约定的菌包,其中坏包多达160多包。此后,唐某多次要求养殖场更换新的菌包,但养殖场一直推脱,未予更换,也未按约定回收产品。无奈之下,唐某将养殖场起诉至法院。

石花法庭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詹宏伟发现此案存在两个难点:一是原告唐某起诉的被告养殖场在立案后企业状态为注销。按照法律规定,没有适格被告,当事人应当重新起诉。然而,唐某已经缴纳了400多元的诉讼费。如果让其撤诉再重新起诉,不仅需要再次缴纳诉讼费,还会浪费司法资源。二是原告唐某要求对已出菌的鹿茸芝进行价值鉴定。如果走鉴定程序,审限将会拉长,且能否鉴定还处于不确定状态。

为解决这些问题,詹宏伟法官核实了养殖场经营者为徐某,随后向徐某送达了变更被告通知书、民事起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多次与徐某沟通,组织双方见面协商,逐步弥合双方分歧。通过深入了解案情,法官释法明理、讲清利害关系,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徐某当场退还唐某款项5700元。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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