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记者闵佳 通讯员张皓白
未成年人往往缺乏妥善保管财产的意识,容易发生出借财物被同学、玩伴或其他未成年人丢失、损害的情况。若财物价值较小,家长大多秉持“小事化了”的态度,觉得没必要追究,以免伤了孩子间的和气;若财物价值较大,处理起来就棘手多了。
小涛和小磊刚满12岁,两人是同学,关系很好。
一天下午,小磊来到小涛家玩耍。玩了一段时间后,小磊表示自己家离这里比较远,希望小涛送他回家。小涛表示自己不想送,便把自行车借给小磊,让其自己骑回家,第二天再还车。
小磊骑车回家的路上,自行车爆胎。小磊因年纪较小,无法自行处理,于是将自行车锁在了附近酒店的门口,并通过微信告知了小涛。
第二天,小涛在小磊家门口的地垫下取走自行车钥匙。小磊在微信中询问小涛:“车骑回去了吗?”小涛回复:“没有,明天我去找你,再说。”
又过了几天,小涛带着自己的家长来到酒店附近寻找自行车,却未找到,最终,在酒店附近的绿化带里发现了之前张贴在自行车上的姓名纸条,才知道自行车已丢失。
小涛及其家长希望小磊赔偿自行车。小磊的家长认为孩子已告知小涛自行车状况,小涛未及时取走自行车,而是在事发几天后才打电话告知自行车丢失,不愿赔偿。
小涛的家长遂诉至老河口市法院,要求小磊归还价值800元的自行车一辆。
该院审理认为,小涛和小磊均为年满12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的规定,且小涛经常使用该自行车,所以小涛的借用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是有效的。
小磊作为自行车借用人,应承担起妥善保管借用物品并返还借用物品的义务,事发第二天的聊天记录说明小磊的返还义务未履行完毕,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小涛在取走车辆钥匙后,未及时对车辆事宜进行处理,也存在一定过失,老河口市法院综合考虑自行车的使用时间、次数等情况,最终判定小磊应赔偿损失600元,因小磊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由法定代理人小磊的家长负担。
(文中未成年人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