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闵佳 通讯员方小雨 柯康丽】生活中,难免遇到亲朋好友借钱,有的人手头不宽裕,又碍于情面不好意思拒绝,便以个人名义从银行、金融公司贷款后再将钱款出借给亲朋好友。那么,这种情况下,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能否受到法律保护?
余某和蔡某系同学关系。2021年底,蔡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余某借款。余某于2022年1月1日通过某担保公司与某信托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30万元整,借款期限36个月,借款用途为装修房屋,收款账户和还款账户均为余某名下账户。同时,余某与担保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和融资服务合同,与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签订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投保单作为上述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公司向余某发出付款金额确认书,其中明确了余某还款总额为41万余元:本息合计34万余元、保险费合计3万余元、担保费合计1万余元、服务费合计2万余元,其中每月偿还本息等额计为9500余元。余某获取钱款后向蔡某交付借款30万元,蔡某向余某出具借条。后蔡某在2022年2月至2023年8月期间偿还余某20余万元,剩余借款未予偿还。2024年,余某将蔡某诉至谷城县法院,要求蔡某偿还其本金、利息、保险费、担保费、服务费共计19万余元。
谷城县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关于余某与蔡某之间借款合同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出借人用于民间借贷的资金必须是自身所有的资金,一切从其他主体获取的资金都不能对外进行借贷。”本案中,余某出借给蔡某的款项来自信托公司,并非余某自有资金。信托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因此,余某向蔡某出借款应属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故案涉借贷关系无效。即使双方确有约定,但因余某、蔡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无效,因此对于偿还利息的约定亦属无效。本案中,尽管借贷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导致关于利息的约定也随之无效,但考虑到被告蔡某在借款前明知原告余某出借的资金并非其自有资金,且余某确实因向信托公司借款而承担了利息成本,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一定的资金占用费,以避免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获得不当利益。
近日,谷城县法院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判决被告蔡某向原告余某返还借款本金9万6千余元及利息,并支付保险费、担保费和服务费。该院介绍,根据判决结果计算,蔡某应还给余某包括本金、部分利息、部分三费共计35万余元,而余某向金融机构借款,共需要偿还40余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