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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发的红包 分手后能否追回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闵佳 通讯员郝柏豪】恋爱期间,情侣双方经常会以转账、发红包、购买礼物的方式来表达爱意。然而,恋爱时的“你侬我侬”,分手后可能会变成“秋后算账”——其中一方会向法院起诉要求另一方返还恋爱期间转账的钱款、购买的贵重礼物等。近日,南漳县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据介绍,该案经南漳县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一审、二审判决后,现已生效。

男子王某诉称,2022年,他与女子陈某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并在恋爱期间,向陈某多次转账。2023年,陈某拒绝再与其进行恋爱交往,王某遂起诉至南漳县法院,请求判令陈某返还钱款,一审后又向市中院提出上诉。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中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应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还是赠与合同纠纷?陈某是否应当返还王某财物?

该院认为,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礼物,实质上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彩礼与一般赠与的区别主要在于给付的目的,彩礼是以促成婚姻缔结为目的,发生在双方谈婚论嫁开始至结婚登记,通常是一次性大额给付。

然而,承办法官经过仔细梳理发现,王某、陈某自相识相恋到正式结束恋爱关系,双方家庭之间没有就结婚和彩礼事宜进行商议,也没有举办过订婚仪式,王某没有支付过彩礼。故双方之间存在恋爱关系,没有订立婚约,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王某向陈某赠与财产时附结婚条件并且陈某接受此条件。因此,王某要求返还恋爱期间的赠与,应定性为一般赠与合同纠纷,而不是婚姻财产纠纷。

承办法官再次通过梳理王某向陈某的微信转账记录发现,恋爱期间,王某共计转账31笔,金额在100元至9000元之间不等,转账时间跨度6个多月,共计55360元,并非短期内一次性大额支出。

其间,陈某多次表示拒绝并陆续退还7笔,金额共计12800元,但王某仍继续多次向陈某转账“520元”等具有特殊含义的钱款。之后,王某三次向陈某转账,在陈某拒收退款的情况下,仍然坚持在当日或次日继续转账。由此可见,转账并非系陈某向王某索要钱款,转账性质应是王某通过转账向陈某表达爱意、维系感情,属于赠与性质。

法律规定,一旦将财物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生效;非因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并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产。

南漳县法院结合赠与的目的、恋爱时间长短、财物的数额和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等综合考虑,鉴于双方恋爱时间较长,且王某有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陈某有多次拒绝赠与的行为等因素,认为双方之间恋爱期间的转账应当认定为一般赠与。

最终,市中院也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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