咬定毒资是“借款”?

证据闭环 击碎谎言

作者:杨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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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杨琦 通讯员徐晓霞】近日,经襄阳市检察院指定管辖,保康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姚某贩卖毒品案作出二审终审裁定,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姚某因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庭审中,检察官凭借完整证据链,当庭驳斥了姚某将毒资谎称为民间借款的辩解。

2021年6月至8月,姚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通过中间人关某先后3次向周某贩卖冰毒,累计重量约0.3克。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姚某仅如实供述第一起贩毒事实,全盘否认后两起交易,坚称钱款是私人借款而非毒资。其辩护人提出,关某在后两笔交易中未直接获利,无法排除姚某与关某存在民间借贷的合理怀疑。

针对不实辩解,案件承办检察官摒弃单一口供审查模式,聚焦客观证据补强证据链,发现3人微信转账记录与贩毒事实时间精准对应,资金经关某账户流转至姚某账户,转账间隔短、节奏紧凑。经查,关某虽未截留毒资,但另行收取周某好处费,周某、关某二人证言相互印证转账资金均为毒资,符合毒品交易结算特征。姚某的借款说辞无任何书面凭证与第三方佐证,不符合民间借贷惯例。

庭审中,公诉人精准发问、层层拆解辩解,围绕借款相关问题逐一质询。姚某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公诉人结合资金流水、证人证言驳斥其说辞,证实“借款”只是掩盖贩毒的借口。

法院采信全部公诉意见,认定3起贩毒事实成立。姚某系毒品再犯,犯罪情节严重,法院采纳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