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闵佳 通讯员孙楠】5月7日,保康县某矿业公司负责人将一面写有“服务企业 优化环境”的锦旗送至保康县法院马桥法庭,表达对马桥法庭高效化解涉企纠纷的感谢。
此前,保康县某矿业公司有偿竞得某石料矿的采矿权,后与矿区居民宦某签订《矿区居民拆迁赔偿协议》,约定拆除矿区旧房,另建新房,并赔偿95万元。赔偿款到位后,因建房手续不齐全,宦某迟迟未建新房并搬迁,拆迁事宜搁置7年之久。某矿业公司遂诉至保康县法院,请求判令宦某返还赔偿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马桥法庭受理案件后,经细致了解发现双方矛盾焦点在于:一方面,某矿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协助宦某办理新宅基地的手续,导致宦某无法另建新房进行搬迁;另一方面,7年来某矿业公司的生产、建设等行为给宦某的房屋造成严重损坏,现矿产开采工作已结束,某矿业公司未对损坏房屋进行赔偿。
马桥法庭积极与当地村委会协调沟通,希望促成双方和解,但由于分歧较大,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保康县法院认为,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使用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保康县某矿业公司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取得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签订的协议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终依法作出判决,认定案涉《矿区居民拆迁赔偿协议》无效,判决宦某返还赔偿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宦某不服判决上诉。考虑到案涉金额高达90余万元,关乎企业的资金流转和后续经营,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承办法官持续关注此案,积极协助二审法院进行调解。最终,经一、二审法官的联动配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意见:保康县某矿业公司赔偿宦某房屋损失30万元,宦某抵扣30万元后,于协议签订之日即时返还保康县某矿业公司赔偿款65万元,宦某不得干涉保康县某矿业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协议签订后,宦某将65万元返还该公司。某矿业公司收到款项,解决了燃眉之急,资金链得以稳固。宦某也因合理的调解方案,避免了漫长的房屋损坏鉴定带来的诉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