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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亮剑,直指预付式消费乱象

□全媒体记者龚雪琴 通讯员文勇 丁俐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已成为居民日常消费的重要方式之一。从美容美发、健身游泳到教育培训、家居装修,预付卡几乎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这种“先交钱、后服务”的消费模式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和优惠的同时,也暗藏诸多风险。近日市消委公布的2024年消费投诉八大热点中,预付式消费纠纷再次榜上有名,且呈现出群体性、金额大、维权难等特点。

预付式消费乱象丛生

在我市某瑜伽馆,消费者李女士遭遇了典型的预付式消费陷阱。“办卡时承诺随时可退,真要退卡时却说已经支付了业务员30%的提成,要扣我30%违约金。”李女士的遭遇并非个案。市消委调查显示,预付式消费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合同签订不规范。很多经营者不与消费者签署书面合同,仅提供一张卡或一个虚拟账号,消费记录完全由经营者单方掌握。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常因缺乏书面证据陷入维权困境。

其次,霸王条款盛行。诸如“本卡不得退卡转让”“余额过期作废”等不公平格式条款屡见不鲜,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某羽毛球培训机构,消费者因培训地址变更要求退卡,却被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

最严重的是商家跑路现象。几年前,襄阳地区接连发生的“1号家居网”和“襄阳世匠公司”家装群体投诉事件,涉及消费者数百人,涉案金额高达数千万元。这些公司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最终关门跑路。

值得注意的是,未成年人预付消费问题日益突出。随着电子支付普及,未成年人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诱导购买游戏周边、偶像卡牌、直播打赏等大额商品或服务的现象屡见不鲜。

预付式消费本质上是一种双务合同,消费者预先支付费用,经营者后期提供商品或服务。其形式多样,包括储值卡、电子钱包、会员身份等。从类型上看,主要分为三类:储值型,如商场超市发行的购物卡;提货型,如加油卡、游戏币卡等;服务型,如美容美发健身会员卡。这种模式对消费者而言可以享受优惠,对经营者则能快速回笼资金、锁定客户。

然而,正是这种“双赢”特性埋下了隐患。市消委专家指出:“预付款回笼快,容易让经营者产生开店容易的错觉,把消费者的钱当成盈利。”部分经营者将预付款盲目用于扩张、广告甚至股东分红,导致正常经营资金被抽空。

从法律角度看,预付款所有权仍属消费者,经营者只有履行合同义务后才能转为收入。但现实中,资金管理混乱普遍存在。一旦经营不善,就会引发连锁反应:资金链断裂→无法履约→消费者挤兑→企业倒闭。这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还占用大量公共资源,影响社会稳定。

这些“霸王条款”无效

针对预付式消费乱象,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1日正式实施《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新规主要亮点包括:

明确无效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退卡权、不合理限制转让权等条款无效。这意味着“本卡不得退卡转让”等霸王条款将失去效力。

细化解除权情形:商家变更经营场所、擅自转让合同、更换关键服务人员等,消费者均可要求解除合同。案例中的羽毛球培训机构和美容店纠纷,在新规下消费者维权将更有保障。

引入“情势变更”原则:如消费者因健康等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可要求解除。杨女士儿子因伤退出跆拳道班的案例,正是这一规定的典型应用。

设立7天冷静期:付款后7日内可无理由退款,除非消费者已充分了解商品服务信息。这为冲动消费提供了“后悔药”。

规范退款计算:合同解除后,商家须退还剩余预付款及利息。计算方式为:应退金额=预付款-已消费金额。

明确违约责任:商家违约时,已给优惠不得追回且需支付利息;消费者违约时,商家可要求返还优惠。这体现了“谁违约谁担责”原则。

多方合力构建健康消费环境

法律界人士指出,新司法解释填补了预付式消费领域的法律空白,但根治乱象还需多方努力。

对消费者而言,应做到:理性消费,避免大额预付;签订书面合同,保留消费凭证;关注商家信誉,选择正规机构;遇纠纷及时维权,善用7天冷静期。

对经营者而言,应做到:规范合同条款,杜绝霸王条款;专款专用,避免挪用预付款;诚信经营,杜绝虚假宣传;建立风险准备金,防范经营风险。

对监管部门而言,应加强预付资金监管,建立商家信用档案,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加大违法惩处力度。

市消委专家表示:“新司法解释实施后,预计预付式消费纠纷处理将更加规范。但消费者仍需提高警惕,监管部门也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随着新规落地,预付式消费市场有望步入更加规范的发展轨道。但根治乱象非一日之功,需要消费者、商家、监管部门持续共同努力。本报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预付消费需谨慎,保留证据好维权,遇到纠纷要冷静,依法维权有保障。

案例一

预付卡退费无门?

谷城县法院成功化解 60余名学员维权难题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闵佳 通讯员王建业】近日,谷城县法院盛康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及60余名消费者的预付式消费合同纠纷,为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60余名原告是谷城县WD舞蹈机构的学员。被告梁某作为舞蹈机构负责人,自2024年1月1日起以各种原因拒绝开课,2024年1月11日之后彻底失去联系。2024年1月18日,舞蹈学员之一的邹某拨打了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经襄阳市市民热线工作人员调查,WD舞蹈机构的设备已全部清空,梁某已经失联。60多位学员顿时陷入困境,她们卡内尚未消费的款项67000多元面临打水漂的风险。无奈之下,这60余名学员作为原告,一纸诉状将梁某告上法庭。

人民调解委员会因未能联系上被告而调解失败。此案后转入谷城县法院盛康法庭进行纠纷化解。法庭工作人员迅速启动调解程序,经过多次寻找,终于通过村委会和梁某父亲联系上了梁某。调解过程中,考虑到原告人数众多,法庭建立了微信群,将原被告双方拉进群里。一方面,在群里耐心倾听原告学员们的诉求,安抚大家激动的情绪;另一方面,与被告梁某深入沟通,释法明理引导其正视问题、承担责任。通过微信群及时便捷地交流,双方的误会与矛盾逐渐消解。经过多番努力,这起纠纷顺利解决,所有款项均如数退还到学员手中。

案例二

课没上完 培训机构跑了

法院判原股东担责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龚雪琴 通讯员丁俐】近日,樊城区法院审理的一起预付式消费纠纷案,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重要参考。

前不久,王先生在某体育培训机构为孩子购买160节课程,支付费用1万余元。然而仅3个月后,机构先是通知变更培训地址,随后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停业通知》,宣布停止服务。此时王先生尚有140余节课未使用,多方联系原法定代表人刘某乙未果后,发现该机构早在闭店前一个月已悄然变更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新股东刘某甲与刘某乙系父子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培训机构所属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刘某乙实缴出资为0元,且在收取培训费后未履行服务即发生债务。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公司股东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尽管刘某乙在闭店前将股权转让给其父,但其持股期间形成的债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最终,法院判决公司退还剩余课时费及利息,原股东刘某乙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主审法官强调,一人公司的原股东对其持股期间债务负有举证责任,股权转让既不能免除举证义务,亦不能消灭既有债务。若原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性,仍须对债务“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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