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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缴纳社保单位不一致,工亡职工难获工伤保险待遇

这一案例值得劳动者重视

□全媒体记者徐勇 通讯员邓凯 李银

3月26日,记者从人社部门获悉,在人社部工伤保险司与中国劳动保障报社共同开展的“工伤保险——走过20年”主题作品征集活动中,襄阳工伤保险服务中心推荐的《用人单位与缴纳社保单位不一致,工伤保险待遇应该由用人单位支付还是工伤经办机构支付?》获得典型案例类一等奖。

该中心负责人肖立波告诉记者,该案例包含了一条广大劳动者需要了解的重要自我保护信息:签订劳动关系的单位和缴纳社保的单位必须一致,否则可能影响工伤保险待遇的赔付。

案件回放:

工亡职工难获赔偿

2018年,李某与上海某餐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常驻襄阳担任区域经理,因该公司未在襄阳设立分支机构,故委托湖北某人力资源公司代缴社保。

2022年,李某因工外出期间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经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亡。

然而,当李某的亲属向襄阳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申请支付李某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待遇时,该中心却出具了《不予支付李某工伤待遇的告知书》,理由是李某的社保系湖北某人力资源公司代缴的,作为用人单位的上海某餐饮公司实际并未为李某缴纳社保,因此工伤基金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李某的亲属不服,遂向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襄阳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支付相关赔偿。

法院判决:

用工单位支付工亡补助金

法院审理发现,李某与代缴社保的湖北某人力资源公司不存在实际用工关系,与上海某餐饮公司虽然有劳动关系,但该公司确实没有为其缴纳社保。因此,襄阳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出具《不予支付李某工伤待遇的告知书》的行为合法。

法院同时裁定,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为受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应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义务。既然李某与上海某餐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又没有为李某缴纳社保,那么李某亲属主张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应由该公司支付。

专家提醒:

代缴社保不受法律保护

襄阳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相关专家对该案例点评:“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社会保险的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将这一义务转嫁给第三方。”

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公司为员工代缴社保,实际上是在虚构劳动关系参保。这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还可能导致劳动者在真正需要工伤保险待遇时无法通过工伤基金获得保障。

结合该案例,专家提醒,劳动者入职时一定要核对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单位、工资发放主体是否一致,发现代缴情况时,应立即要求用人单位合法参保,同时一定要保存工资流水、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明实际用工关系的材料,以便维权时使用。

用人单位也切勿心存侥幸,代缴社保不受法律保护,可能面临补缴社保、行政处罚及民事赔偿三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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