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闵佳 通讯员李功赟】农业保险是保障农民生产安全的重要手段,能为农户“遮风挡雨”。若暴雨致小麦受损,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2023年,王某、张某、刘某承租的承包地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中央财政小麦完全成本保险。然而,天公不作美,小麦即将成熟时,突降暴雨,导致小麦大面积减产。
3人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辩称,本案不属于保险事故,涉案期间小麦已经成熟,应该采收离地,遂以合同约定“收割期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为由,拒不查勘定损。
为防止损失扩大,王某、张某、刘某只得将淋雨后出芽的小麦晒干出售,亩产不足500斤,售价仅为0.63元/斤。3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果后,无奈诉至老河口市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600元/亩的保险金额全额赔付。
暴雨导致小麦减产是否符合农业保险中的理赔条件?保险理赔中的受灾面积、损失率、每亩赔付比例及赔付金额又是多少?
老河口市法院薛集法庭庭长李海兵了解案情后,认真查阅涉案资料,并向农业专家咨询意见,综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暴雨标准、在保期间当地的天气情况等因素,最终认定小麦减产、价低的主要原因系淋雨,属于双方约定的保险事故。
虽然保险公司辩称“收割期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但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对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过详细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因案涉小麦并非绝收,且3人自行对小麦进行了处置,依据财产保险损失弥补原则扣减残值,扣除3人出售小麦所得的价款,判决保险公司赔付3人保险金合计26万余元。目前,保险金已赔付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