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视点 上一版 下一版  

离婚后房子归谁?对方抢娃怎么办?同居财产如何分?

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最新司法解释来了

婚姻家庭无小事,柴米油盐纠纷多。

离婚了,房子归谁?婚姻纠纷中出现抢孩子的情况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1月15日发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重点解决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等公众关心的审判实践疑难问题。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子女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在我国,子女结婚时,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现象较为普遍。当子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父母出资购房的归属问题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最高法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除了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以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分割共同财产,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情况作出判决。

司法解释区分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和双方父母出资或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两种情况,分别予以规定。

第一种情况: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约定只给予自己的子女,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房屋不论是否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以保障出资父母一方的利益,但是同时也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等事实,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第二种情况:双方父母对房屋均有出资或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因不同案件出资来源和各方出资比例不同,难以明确房屋归哪一方所有,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分别处理。

比如一方父母出资20%,另一方父母出资80%,原则上会判定房屋归父母出资80%那一方所有,但是给予另一方的补偿,要根据双方婚姻的情况、共同生活的情况、孕育(共同)子女的情况,以及对婚姻的过错情况等因素来判断。这个数额可能会低于20%,也可能会高于20%,现实生活是非常复杂的,这就需要法官全面地查明案件的事实,综合考量作出合法合理的判断。

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双方如何分割

虽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同居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应得到法律保障。此次司法解释对同居关系财产分割进行了规定。

首先,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财产归自己所有”的原则,比如说双方都有工资,各自的工资归各自所有。

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可能会因共同出资购置财产、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等情况导致财产无法清晰区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如何分割呢?

司法解释规定,出资比例为首要考虑因素,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事实进行分割。

总之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妥善处理双方利益。

严厉规制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

双方分居或离婚诉讼期间以及离婚后,有的父母会采用激烈的手段阻止另一方探望孩子,甚至抢夺、隐匿孩子,针对这种行为,司法解释予以规制。

首先,快速制止不法行为,通过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行为禁令的方式,让孩子快速恢复到原来的生活状态。第二,在一方还不愿意离婚的情况下,在监护权纠纷案件中,明确法院可以判决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第三,在离婚诉讼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将存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这种情形作为对其不利的因素,优先考虑由另外一方抚养。

夫妻间给予房产行为,离婚时房产归属如何判定

实践中,男女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给予另一方,或者为另一方“加名”的情况比较普遍。然而,离婚时,房产的分割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此次司法解释就夫妻间给予房产行为在离婚时如何分割,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的处理规则。

第一种情况: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司法解释规定:夫妻间约定给予房产的,离婚诉讼时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婚姻家庭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也就是说,给予方不能随意撤销该约定。

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很长,比如10年、20年,虽然没有办理转移登记,但是对接受一方来讲,他(她)对家庭的付出是很多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接受一方基于给予方的约定,也可以主张房产归他(她),也可以判决房产归接受一方。如果说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比较短,这个时候就可以不再判决房屋归接受一方,而是判决房屋归给予一方所有,可以考虑给接受一方一些补偿,这样能够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

第二种情况:已经办理转移登记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可以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根据婚姻家庭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夫妻一方私自赠与“第三者”财产,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无特别约定,夫妻双方的财产共有,但当一方私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时,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呢?司法解释进行了规定。

最高法表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私自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仅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更是一种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司法对此坚决予以否定和摈弃。为此,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另一方主张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财产。

有意见提出,实践中存在夫妻合谋以另一方名义要求返还的情况,这对存在严重过错的出轨一方没有起到惩罚的效果。为此,司法解释也专门增加了相应条款,明确在夫妻关系内部,无过错的一方可以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因此导致离婚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少分或不分。

也就是说,财产返还给夫妻双方之后,在夫妻内部分割的时候,对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可能完全分不到财产。如果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过错的,还要对无过错的一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在子女抚养方面,解释还规定,离婚时,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如果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的,作为对其不利因素,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综合央视新闻客户端、新华社、《现代快报》)

版权所有 ©2020 襄阳晚报 hj.cn 鄂ICP备2021012470号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